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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復習資料:保證人破產(chǎn)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8/21 16:12:14 字體: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學習中的遇到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幫助,學習中遇到問題,可以去網(wǎng)校論壇討論或去所報課程答疑板提問。

  知識點:保證人破產(chǎn)

  保證人破產(chǎn)涉及的債務清償:

  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破產(chǎn)案件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得因其破產(chǎn)而免除。

 ?。?)按保證債務是否到期,可分為兩種情形:

保證債務已到期
債權人按合同約定向保證人申報債權追償
保證債務未到期
將其未到期之保證責任視為已到期,在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償

 ?。?)一般保證人破產(chǎn)

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chǎn)的,喪失先訴抗辯權
申報債權獲得清償
①如債權人先從債務人處獲得債務清償,只能在保證人處申報未獲清償部分。
②如債權人直接在保證人處申報債權,可以申報全部債權。先從保證人處獲得清償,應先行提存,待債權人在債務到期從債務人處行使受償權利后,再確定保證人是否還應承擔保證責任,并按保證人實際應承擔補充責任的范圍向債權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給保證人的其他破產(chǎn)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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