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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復習資料:無效行為與撤銷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8/21 17:14:03 字體: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學習中的遇到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幫助,學習中遇到問題,可以去網校論壇討論或去所報課程答疑板提問。

  知識點:無效行為與撤銷權

  1.無效行為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2.破產撤銷權(管理人請求法院撤銷)

前1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管理人不申請,債權人可以申請):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放棄債權的;
(4)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5)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的。

  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的,區(qū)分處理:

 ?。?)若該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該清償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且債務人已達到破產界限的,可以撤銷。

  撤銷權

前6個月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企業(yè)破產法》第2條第1款規(guī)定的情形(已經達到破產界限),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前1年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管理人不申請,債權人可以申請):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放棄債權的;
(4)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5)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的。

  不可撤銷的個別清償行為:

 ?。?)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zhí)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2)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

 ?。?)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不得撤銷:

 ?、賯鶆杖藶榫S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

  ②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

  ③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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