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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復習資料: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6/25 09:58:58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并且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

  【解釋】如果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注冊會計師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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