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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轉讓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4/03 16:26:56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合同的轉讓

  1.債權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同時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質權),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如提出債權無效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和雇用合同,因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債務承擔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3.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1)意定的概括轉移

  當事人一方經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轉移

 ?、佼斒氯擞喠⒑贤蠛喜⒌?,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②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注冊會計師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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