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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知識點:破產申請
1.申請人及申請的類型
?。?)基本規(guī)定
①、破產清算的申請,申請人:債務人、債權人、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凇⒅卣暾?,債務人,出資人占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
?、?、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提出。
?。?)有關申請人資格的特殊規(guī)定
①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即使其擔保物價值足以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擔保債權人同樣享有破產申請權。
②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機構只享有對債務人的破產清算申請權,但不宜享有重整申請權。
?、燮髽I(yè)職工提出破產申請(通常為破產清算或重整申請)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會議通過。
④商業(yè)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具備破產原因的,國務院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的銜接
?、倨髽I(yè)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②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③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xié)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債務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不必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④企業(yè)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清算完畢,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本來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除債務人在法定異議期限內舉證證明其未出現破產原因外,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輦鶛嗳嘶蛘咔逅憬M,以公司尚未分配財產和股東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不能全額清償補充申報的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破產申請?zhí)峤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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