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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提存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3/12 14:19:04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如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2.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jīng)履行債務;

  (2)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5.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注冊會計師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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