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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的義務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2/28 10:38:32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的義務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法定的5項義務: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根據(jù)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相關考點】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yè)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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