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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管理人的指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2/28 10:52:38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管理人的指定

  1.管理人名冊制度

  由人民法院根據破產案件發(fā)生數(shù)量確定編入管理人名冊的人數(shù),并在管理人名冊中實際指定管理人。

  2.管理人的指定方式

  管理人的指定有隨機、競爭、接受推薦三種方式。

隨機方式  是一般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隨機方式包括輪候、抽簽、搖號等形式。 
競爭方式  參與競爭的社會中介機構不得少于3家。采取競爭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被指定為管理人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經評審委員會成員1/2以上通過?!?/td>
接受推薦方式  對于經過行政清理、清算的商業(yè)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推薦的已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中指定管理人?!?/td>

  3.對清算組的指定方法

 ?。?)清算組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政府有關部門、編入管理人名冊的社會中介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組成員,人民銀行及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按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派人參加清算組。

 ?。?)人民法院指定社會中介機構或者清算組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同時根據中介機構或清算組的推薦,指定管理人負責人。社會中介機構或者清算組需要變更管理人負責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換。

 ?。?)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人民法院的指定。

  4.管理人的更換

  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會議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徑行決定更換管理人:

社會中介機構管理人  (1)執(zhí)業(yè)許可證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注銷;(2)出現(xiàn)解散、破產事由或者喪失承擔執(zhí)業(yè)責任風險的能力;(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4)履行職務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5)有本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有重大債務糾紛或者因涉嫌違法行為正被相關部門調查的)。
清算組成員參照適用前款規(guī)定。 
個人管理人  (1)執(zhí)業(yè)資格被取消、吊銷;(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履行職務時,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4)失蹤、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因健康原因無法履行職務;(6)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失效;(7)有本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
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社會中介機構的派出人員參照適用前款規(guī)定?!?/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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