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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重整期間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2/28 13:37:54 字體:

為了幫助廣大學員備戰(zhàn)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能夠提升您的備考效果,祝您學習愉快!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重整期間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

  1.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2.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3.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xù)營業(yè)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4.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xù)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3)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zhí)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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