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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支票及各種票據(jù)付款規(guī)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2/05 15:57:53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xué)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xué)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支票及各種票據(jù)付款規(guī)定

  付款:

 ?。?)期限:支票的持票人應(yīng)當(dāng)自出票日起10日內(nèi)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guī)定。

  【注意】超過該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喪失對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權(quán)。

  【總結(jié)】超過期限的結(jié)果

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  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quán),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quán)?!?/td>
超過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匯票  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quán),不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quán)?!?/td>
本票  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quán),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quán)。 
支票  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quán),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quán)?!?/td>
被拒絕付款未依法取證  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quán),不喪失對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quán)?!?/td>
超過法定期限發(fā)出追索通知  仍可以行使追索權(quán)?!?/td>

 ?。?)余額不足:持票人請求付款時,假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金額不足,付款人不予付款。

  【總結(jié)】支票、銀行承兌匯票在付款上的對比:

   超提示付款期限  存款不足 
支票  付款人不予付款  付款人不予付款 
銀行承兌匯票  承兌銀行仍要付款  承兌銀行無條件付款 

注冊會計師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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