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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破產撤銷權撤銷的情形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2/05 13:53:50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破產撤銷權撤銷的情形

 ?。?)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破產原因,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

  【必背法條】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②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③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

  (2)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有以下情節(jié)之一:

 ?、贌o償轉讓財產:無償設置用益物權也應包括在內。

 ?、谝悦黠@不合理的價格交易:付款條件、付款期限明顯不合理可以撤銷。

  【必背法條】因撤銷該交易,對于債務人應返還受讓人已支付價款所產生的債務,受讓人請求作為共益?zhèn)鶆涨鍍數(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③對沒有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不包括同時擔保。

  ④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必背法條】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shù)奈吹狡趥鶆眨谄飘a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該清償行為發(fā)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且債務人有破產原因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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