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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會經濟法知識點:抵押權的效力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2/04 16:19:30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知識點

  知識點;抵押權的效力

  1.抵押物轉讓

  2.放棄抵押權: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債務人以他人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不能免除。

  3.抵押權之保全(停止→恢復或擔保→提前清償)

  (1)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

 ?。?)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4.抵押權人的孳息收取權

 ?。?)一般情況下,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收取的孳息應當先沖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5.抵押與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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