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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1/30 14:09:09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解釋】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是指由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導致標的物發(fā)生毀損、滅失,應當由誰承擔“不幸”。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如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標的物毀損、滅失,不屬于風險負擔,應當按照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處理。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6)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7)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是,如果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沒有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解釋1】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guī)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yè)者。

  【解釋2】當事人“未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協(xié)議補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視為交付),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解釋3】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出賣人依約代辦托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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