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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單選:合伙人可行使權力(07.01)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7/01 16:23:33 字體:

  單選題
  甲為普通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乙為甲個人債務的債權人,當甲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乙的債務時,根據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乙可以行使的權利是(  )。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業(yè)中的權利

  B.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甲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

  D.以對甲的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校整理的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試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為了讓考生有充足的時間備考,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新課已搶先開通(免費試聽>>)!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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