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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案例之公司股份發(fā)行和轉讓 完勝201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4/09/12 17:31:38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的考試臨近,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經(jīng)濟法版主發(fā)起了“每日一案例,完勝2014年經(jīng)濟法之后關口”活動,希望大家積極參與并從中獲益!以下是一則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物權變動的原因”案例題。

案例分析:2012年5月,興平家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平公司”)與甲、乙、丙、丁四個自然人,共同出資設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籌建階段,興平公司董事長馬瑋被指定為設立負責人,全面負責設立事務,馬瑋又委托甲協(xié)助處理公司設立事務。

2012年5月25日,甲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與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以戊的房屋作為大昌公司將來的登記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記成立,馬瑋為公司董事長,甲任公司總經(jīng)理。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興平公司以一棟廠房出資;甲的出資是一套設備與現(xiàn)金100萬元。

2013年2月,在馬瑋知情的情況下,乙偽造丙、丁的簽名,將丙、丁的全部股權轉讓至乙的名下,并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乙隨后于2013年5月,在馬瑋、甲均無異議的情況下,將登記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權作價300萬元,轉讓給不知情的吳耕,也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等手續(xù)。

經(jīng)查:甲出資的設備,在2012年6月初,時值130萬元;在2013年1月,時值80萬元。

要求:

根據(jù)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甲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與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戊是否有權請求大昌公司承擔合同責任?并說明理由。

(2)在201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張甲以設備出資的實際出資額僅為80萬元,進而要求甲承擔相應的補足出資責任?并說明理由。

(3)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權?并說明理由。

(4)吳耕能否取得乙轉讓的全部股權?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

(1)戊有權請求大昌公司承擔合同責任。根據(jù)規(guī)定,發(fā)起人以設立中的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本題中,發(fā)起人甲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與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并非為了甲的個人利益),該租賃合同有效,戊有權請求大昌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2)丙、丁不能要求甲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根據(jù)規(guī)定,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chǎn)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chǎn)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當事人對此事先并無約定,丙、丁不能要求甲承擔補足出資責任。

(3)乙不能取得丙、丁的股權。因為乙與丙、丁之間根本就不存在股權轉讓行為,丙、丁的簽字系由乙偽造,乙談不上善意取得的問題。

(4)吳耕可以取得乙轉讓的全部股權。首先,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權合法有效,可以有效地轉讓給吳耕;其次,乙將丙、丁的股權轉讓給吳耕,構成無權處分,但不知情的吳耕可以主張股權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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