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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級會計必刷題:撤銷權行使期限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任任任 2019/09/27 18:59:50 字體:

成功的意義應該是發(fā)揮了自己的所長,盡了自己的努力之后,所感到的一種無愧于心的收獲之樂。為了讓大家對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科目知識點更加熟悉,正保會計網校小編整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的法律行為的試題,即將考試的你快來看一看吧。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撤銷權行使期限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顯失公平當事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B.重大誤解當事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C.受脅迫當事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D.當事人自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
【解析】

選項B:重大誤解當事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內行使撤銷權。選項C:受脅迫當事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選項D:當事人自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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