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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微筆記:仲裁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4/03/04 16:30:06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協(xié)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fā)生的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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