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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4日,甲公司從乙公司購買了辦公設(shè)備,合計20萬元,雙方約定以商業(yè)匯票結(jié)算貨款。7月15日,乙公司簽發(fā)了一張以甲公司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債權(quán)人丙公司為收款人,期限為2個月的20萬元商業(yè)承兌匯票。甲公司經(jīng)提示在匯票上簽章承兌。該匯票在交付給丙公司時,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證。甲公司遂請求丁公司保證,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設(shè)定抵押為保證生效條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便以保證人身份在匯票上簽章,并注明“該保證以甲公司提供抵押為生效條件”。
丁公司保證時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和保證日期。匯票到期后,丙公司獲悉甲公司財務(wù)狀況不佳,遂直接向保證人丁公司提示付款。丁公司拒絕付款,理由是:(1)匯票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和保證日期,保證無效;(2)甲公司沒有向保證人提供抵押,保證不生效;(3)即使保證生效,持票人應(yīng)先向被保證人請求付款,只有在被保證人沒有支付能力時才由保證人付款。
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和票據(jù)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丁公司拒絕付款的理由(1)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無
<2>、丁公司拒絕付款的理由(2)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略
<3>、丁公司拒絕付款的理由(3)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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