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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練習題: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權利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蘭克西 2020/10/19 10:49:36 字體:

這世界不會辜負每一份努力和堅持。想通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就請馬上開始!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練習題,學習從今天的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練習題開始!

單選題

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中不可以出質的是(?。?。

A、匯票、支票、本票 

B、倉單、提單 

C、著作權中的署名權 

D、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解析】

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著作權中的署名權屬于人身權。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學習建議:

1、熟讀教材,記憶基本概念,理解基本理論和方法,熟練掌握法條及計算。

2、把教材的例題搞懂之后做題鞏固,出現錯誤時再回過頭來有針對性地看書,目的是通過做題將所考的知識點掌握扎實。

3、對于《經濟法》中的法條,最主要的是要理解其表達的含義,并且記住法條的使用條件。然后通過做題,不斷加深對法條的理解,這樣才能保證在考試時不會出現用錯的情況。

4、歷年試題能夠反映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命題風格和規(guī)律,所以一定要認真研究,尤其是近三年的試題。清楚了出題的思路和答題的方法與技巧,要做到舉一反三,在考試中靈活發(fā)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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