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級經濟法的規(guī)定,受贈人在一般情況下是沒有權利要求贈與人履行贈與合同的。贈與是一種自愿行為,贈與人在自愿將財產轉讓給受贈人后,就失去了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因此,贈與人沒有義務履行贈與合同。
然而,有一些特殊情況下,受贈人可能會主張贈與合同的履行。例如,如果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存在欺詐、威脅、誤導等行為,或者贈與人事后違反了贈與合同的約定,那么受贈人可以要求贈與人履行贈與合同。
此外,如果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附加了一些條件或者約束,受贈人可以要求贈與人履行這些條件或約束。在這種情況下,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并沒有完全放棄對財產的控制權,所以受贈人有權要求贈與人履行贈與合同。
總之,一般情況下,受贈人沒有權利要求贈與人履行贈與合同。但在特殊情況下,受贈人可能會主張贈與合同的履行,例如贈與人存在欺詐行為、違反約定等情況,或者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附加了條件或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