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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喵喵怪 2020/04/28 10:54:31 字體:

沒有人可以左右你的人生,只是很多時候我們需要多一些勇氣,去堅定自己的選擇。從現在起,請做個有堅定信念的中級會計備考人吧!快來學習吧!

經濟法知識點

●經濟法知識點:保證合同和保證方式

1.保證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xù)發(fā)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保證合同也成立: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

2.保證方式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1)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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