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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實務》知識點:合并范圍的豁免——投資性主體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喵喵怪 2020/03/13 16:34:21 字體:

覺得為時已晚的時候,恰恰是最早的時候。別再猶豫啦,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實務》知識點,趕快學習起來吧!越早準備,通過考試的可能性就越大!

中級會計實務知識點

●中級會計實務知識點:合并范圍的豁免——投資性主體

(一)投資性主體的界定

同時滿足如下三個條件時,應界定為投資性主體:

1.該公司以向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為目的,從一個或多個投資者獲取資金;

2.該公司的唯一經(jīng)營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而讓投資者獲得回報;

3.該公司按照公允價值對幾乎所有投資的業(yè)績進行計量和評價。

(二)投資性主體的特征

1.擁有一個以上的投資;

2.擁有一個以上投資者;

3.投資者不是該主體的關聯(lián)方;

4.該主體的所有者權益以股權或類似權益存在。

(二)合并范圍豁免原則

1.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的,僅應將那些為投資性主體的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納入合并范圍,其他子公司不應予以合并,母公司對其他子公司的投資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2.一個投資性主體的母公司如果不是投資性主體,應當將其控制的全部主體,包括投資性主體以及通過投資性主體間接控制的主體,納入合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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