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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抗辯權的行使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喵喵怪 2020/02/07 13:37:40 字體:

夢想實現(xiàn)不是“遙遙無期”,只要拿起“乘風破浪”勇氣,幸福就會“相約”。學習一下《經(jīng)濟法》知識點,檢驗一下自己的學習成果!

知識點

●經(jīng)濟法知識點:抗辯權的行使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無給付先后順序的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抗辯權。

2.后履行抗辯權

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jīng)]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zhuǎn)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yè)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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