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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喵喵怪 2020/01/02 17:38:16 字體:

對于中級會計職稱考生來說,堅持每日復習知識點是良好的學習習慣,更重要的是把學習的內容真正的掌握,想要牢記相關知識點,離不開不斷地鞏固復習。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祝大家學習順利!

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經(jīng)濟法知識點: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1)視同銷售貨物(不同時具備“銷售”的兩個條件)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例:甲企業(yè)將價值100萬元的貨物委托乙商場代銷,乙商場將該批貨物以110萬元的價格對外售出,同時收取10萬元手續(xù)費。代銷完成后,開具代銷清單,以100萬元價格與甲企業(yè)結算,同時收取手續(xù)費。代銷和委托代銷都視同銷售貨物,有增值額都應繳增值稅。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例:A店將貨物轉移到本市的B店,不視同銷售。

【解釋1】限于不同機構之間發(fā)生,屬于同一個企業(yè)內部。企業(yè)間的貨物移送正常納稅。

【解釋2】強調相關機構必須在不同縣市,反言之,同一縣市發(fā)生的機構間貨物移送不征稅。

【解釋3】強調貨物移送以后,必須用于銷售。

④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無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⑤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

⑥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解釋】

不作視同銷售處理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
視同銷售如果將“外購”的貨物用于“投資、分配、贈送”

(2)應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情形:

①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交稅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不交稅)
②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交稅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不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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