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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鳳舞 2019/05/08 10:49:39 字體:

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工作已經(jīng)開始,拿到了新教材的同學們備考熱情高漲,趕緊趁熱打鐵,進行基礎學習吧!以下是2019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新教材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趕緊來學!

知識點

新教材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訴訟時效是法定的,按照期間的長度分為:

3年的普通時效期間?!睹穹倓t》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0年的長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兩者的區(qū)別: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不同;期間性質(zhì)不同。

特殊的時效期間:

(1)《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三條,分別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shù)恼埱髾?、海上拖航合同的請求權、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請求權,規(guī)定時效期間為1年。

(2)《合同法》第129條規(guī)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

(3)《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人壽保險的保險金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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