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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鳳舞 2019/05/08 08:46:20 字體:

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工作已經開始,拿到了新教材的同學們備考熱情高漲,趕緊趁熱打鐵,進行基礎學習吧!以下是2019中級職稱《經濟法》新教材知識點: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趕緊來學!

如何學經濟法才更高效?

當然是書課結合,經常做題啦!下面的知識點趕緊get吧!

        

《經濟法》新教材知識點: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撤銷:

 ?。?)重大誤解的。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

  (2)受欺詐。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受脅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的。乘人之危、顯失公平,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難處境或缺乏判斷能力等,迫使對方違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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