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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承諾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4/11/13 11:30:54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備考準備,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零基礎班、預習班課程(試聽課程>> )另外,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作出

2、承諾的方式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

3、承諾的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shù)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同上述要約到達時間的規(guī)定相同。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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