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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解散和清算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6/06 17:56:07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鞏固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解散和清算

(一)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解散

1.情形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清算

1.清算人

(1)自行清算:由投資人(NOT債權人、繼承人、管理人等)自行清算。

(2)強制清算: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鏈接1】公司法中自行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鏈接2】公司法中由債權人申請;債權人未提起申請,股東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

2.程序

投資人自行清算,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nèi)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3.清償順序: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其他債務

【注意】不同于合伙企業(yè)的清算,第一順位不是清算費用。

4.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nèi)”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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