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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微學習: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4/04/16 09:52:51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幫助廣大考生一起學習一起進步。

(1)未依法評估的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2)事后貶值的

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土地使用權

出資人以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權利負擔(如設定了抵押擔保)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該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xù)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4)已經(jīng)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的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jīng)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的,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在指定的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x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jīng)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已經(jīng)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的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jīng)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

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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