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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財政違法行為的種類和制裁措施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4/03/19 17:11:01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幫助廣大考生一起學習一起進步。

  財政違法行為的種類和制裁措施

  1.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行為的規(guī)定。

  (1)違反規(guī)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

 ?。?)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zhí)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5)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法律責任:

  (1)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

 ?。?)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2.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3.違反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規(guī)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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