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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訴訟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4/03/19 15:54:40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幫助廣大考生一起學習一起進步。

  訴訟

  1.一般地域管轄 以被告住所地為依據(jù)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即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

  2.特殊地域管轄

  3.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規(guī)定,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shù)?、出售質(zhì)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2)從權利被侵害人之日起超過20后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中止、中斷與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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