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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4/03/19 15:47:13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幫助廣大考生一起學習一起進步。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jīng)發(fā)生,未經(jīng)撤銷,其效力不消滅,即其效力的消滅以撤銷為條件。

  2.該行為的撤銷應由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機關對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態(tài)度。

  3.撤銷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其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歸于消滅。

  4.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勺兏蚩沙蜂N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5.該行為一經(jīng)撤銷,其效力溯及到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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