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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一)企業(yè)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概述
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yè)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企業(yè)國有資產管理與監(jiān)督體制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jù)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yè)履行出資人職責。
(1)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是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務院管理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家出資企業(yè)、重要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領域的國家出資企業(yè)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2)財政部是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務院對金融類國家出資企業(yè)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三)國家出資企業(yè)
國家出資企業(yè),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四)企業(y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1.國家出資企業(yè)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制度
(1)任免或建議任免范圍
(2)管理者的兼職限制
(3)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NOT參股)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2.重大事項管理的權力歸屬
3.企業(yè)改制管理制度
4.與關聯(lián)方交易管理制度
5.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6.企業(y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
(五)違反《企業(yè)國有資產法》的法律責任
1.“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guī)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上述三類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2.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上述三類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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