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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經(jīng)濟法》基礎學習:出賣人的權責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2/18 10:25:22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出賣人的權責

交付地點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xié)商達成補充協(xié)議;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適應下列規(guī)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出賣人應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

質保金

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增)

修理費

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出賣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況緊急,買受人自行或者通過第三人修理標的物后,主張出賣人負擔因此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新增)

從給付

出賣人沒有履行或者不當履行從給付義務,致使買受人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買受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新增)
【示例】買空調時,不僅要交付空調,還要提供安裝勞務,不提供安裝勞務,相當于未完成從給附義務,導致空調無法使用,買方可主張解除。

瑕疵擔保

(1)合同約定減輕或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出賣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的瑕疵,出賣人主張減輕或免除瑕疵擔保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2)買受人在締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質量存在瑕疵,主張出賣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在締約時不知道該瑕疵會導致標的物的基本效用顯著降低的除外。(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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