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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基礎學習: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2/17 17:26:33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主要形式: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給付或者雙倍返還定金等。

(一)繼續(xù)履行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例如齊白石畫弄壞了)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補救措施

受損害方可以根據受損害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適當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措施,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過提存履行債務、行使擔保債權等補救措施。

(三)賠償損失

1.可預見利益規(guī)則: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減損規(guī)則: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四)支付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注意】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2.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3.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給付或者雙倍返還定金

1.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新增)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總結】定金+損失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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