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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chǔ)學習:定金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2/17 17:16:42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chǔ)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定金

1.效力: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quán)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VS訂金】訂金無擔保作用,合同未履行時,接受預付款的一方必須如數(shù)返還款項。定金具有擔保作用,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實際履行原則: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jīng)履行或者已經(jīng)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性質(zhì):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定金擔保以定金交付為成立要件。

4.適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因合同關(guān)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因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5.數(shù)額

(1)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2)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nèi)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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