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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chǔ)學習:保證期間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2/17 16:47:43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chǔ)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保證期間

作用

為了確定保證的責任,債權(quán)人超過此期間主張權(quán)利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提出方式

(1)一般保證:債權(quán)人在此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即確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債權(quán)人在此期間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即確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的起點

(1)一般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2)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寬限期滿開始計算。

保證期間的長短

(1)有約定按約定
(2)沒有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注意】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3)約定不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
【注意】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的視為約定不明

特殊

最高額保證合同: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清償期限屆滿之日或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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