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11 蘋果版本:8.7.11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學習:保證期間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2/17 16:47:43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保證期間

作用

為了確定保證的責任,債權人超過此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提出方式

(1)一般保證:債權人在此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即確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債權人在此期間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即確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的起點

(1)一般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2)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寬限期滿開始計算。

保證期間的長短

(1)有約定按約定
(2)沒有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注意】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3)約定不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
【注意】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的視為約定不明

特殊

最高額保證合同: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清償期限屆滿之日或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

回到頂部
折疊
網(wǎng)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jīng)營許可證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