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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基礎學習:票據權利與抗辯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2/11 16:10:34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票據權利與抗辯

1.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包括付款請求權(第一位權利)和追索權(第二位權利)。

(2)票據權利的取得方式

①從出票人處取得;

②從持有票據的人處受讓票據;

③以稅收、繼承、贈與、企業(yè)合并等方式獲得票據。

(3)票據權利的取得效力

①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對價。

【鏈接】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P223)

②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其前手的權利。

【鏈接】持票人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的,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yōu)于前手,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該持票人。(P223)

③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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