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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學習:公司解散時的清算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2/07 15:47:05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公司解散時的清算

(一)成立清算組

自行清算 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15日內(nèi)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組成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指定清算 下列情形之一, 債權人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時,法院應予受理(債權人未提,股東申請):
①公司解散逾期(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②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股東利益。
1.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2.社會中介機構;
3.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yè)知識并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

(二)程序

1.登記債權

(1)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nèi)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nèi)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nèi),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鏈接】合并、減資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nèi)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nèi)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nèi)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債權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財產(chǎn)中依法清償。

2.清算方案

(1)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2)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chǎn)。

(3)清算組如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chǎn)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chǎn)。公司財產(chǎn)不足清償債務的,債務清償方案“經(jīng)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

3.清償債務

公司財產(chǎn)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剩余財產(chǎn),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財產(chǎn)在未按上述規(guī)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鏈接】分紅權和表決權都是先約定后法定(出資比例)。

4.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未經(jīng)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有權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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