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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學習: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組織機構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2/07 14:03:40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組織機構

1.職權

(1)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相同。

(2)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職權(新增)

2.會議形式

(1)年會:每年召開1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新增)。

(2)臨時股東大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①董事人數(shù)不足《公司法》規(guī)定人數(shù)(<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shù)的2/3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1/3)時;

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董事長、董事不可以);

⑤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監(jiān)事不可以);

⑥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3.召開

(1)召集:董事會(董事長→副董事長→半數(shù)以上董事推舉董事)→監(jiān)事會→連續(xù)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

(2)通知

①年會:20日前;

②臨時股東大會:15日前;

③發(fā)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

(3)臨時提案權

①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②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兩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③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決議

(1)一般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不是全體)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shù)通過。

(2)特別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變更公司形式;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事項內容與有限責任公司完全相同。

⑤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

(3)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jiān)事時可以使用

5.簽名: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

【注意】其余會議記錄開什么會就由什么人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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