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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學習: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1/23 10:00:43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chǔ)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

1.訴訟時效的中止

(1)概念: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quán)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暫停鍵

(2)事由

①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

②其他障礙:如權(quán)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quán)、喪失行為能力。

2.訴訟時效的中斷

(1)概念: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清零鍵

(2)事由:①提起訴訟、②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③同意履行義務(wù)(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3.訴訟時效的延長

具體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長的期間,也是由人民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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