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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4/11 15:07:57 字體:

 以下為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時間越來越緊張了,你準備好了嗎?

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條件,并以將來該條件的成就(或發(fā)生)或不成就(或不發(fā)生)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據(jù)。

 ?。?)所附條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為。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惡意促使條件成就,應當認定條件沒有成就;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應當認定條件已經成就。

  (4)能夠作為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偈菍戆l(fā)生的事實,已發(fā)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谑遣淮_定的事實,即條件是否必然發(fā)生,當事人不能肯定

  ③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而非法定事實

  ④是合法的事實

 ?、菔撬拗频氖欠尚袨樾ЯΦ陌l(fā)生或消滅,而不涉及法律行為的內容,即不與行為內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該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解除的根據(jù)。(例:某公民死亡之日)

  期限是必然要到來的事實,這是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所附條件的根本區(qū)別。

  條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會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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