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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職稱《經(jīng)濟(jì)法》知識點:法人代表民事主體(03.16)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3/16 10:27:04 字體:

以下為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xué)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zhǔn)備好了嗎?

法人與法定代表人

  1、法人是一個社會組織,往往指的是法人型企業(yè)(企業(yè)法人)

  2、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是指法人型企業(yè)中代表法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自然人。

代理與代表

  1、代表人與法人同屬一個民事主體,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

  2、代表人代法人實施民事行為就是法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效力歸屬,代理人代法人實施民事行為,只是其效力一般歸屬于被代理人。

  越權(quán)代理:效力待定

  越權(quán)代表:有效

法人與民事主體

  無論是法人企業(yè)與非法人企業(yè),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jìn)行民事活動,都是獨立的民事主體。(看能否以自己公司名義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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