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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贈與和遺贈的區(qū)別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論壇 編輯: 2016/02/17 10:19:45 字體:

以下為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贈與和遺贈的區(qū)別:

  遺贈與贈與,都是無償轉讓財產(chǎn)的行為,兩者有相同處,但兩者的差別也十分明顯。

  遺贈與贈與的區(qū)別表現(xiàn)在以下方面:

  一、兩者的法律行為性質不同。遺贈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遺贈人在立時,不必征求受遺贈人的同意,即可在其遺囑中作出遺贈的規(guī)定。此遺囑在遺贈人死亡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并不受受遺贈人接受遺贈與否的影響。而生前贈與則是雙方法律行為,是一種合同關系。贈與的成立與否,醫(yī)療。取決于兩方面的意見表示,一方面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還要有受贈人同意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

  二、兩者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遺贈必須在遺贈人死亡之后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而生前贈與只能在贈與人生前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兩者生效的條件不完全相同。遺贈只要有遺贈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其他條件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即可生效。而生前贈與除此之外,還必須以交付贈與物為條件,否則不能生效。

  四、兩者的方式不同。遺贈必須以遺囑的方式進行,要符合訂立遺囑的法定條件。而生前贈與則沒有嚴格的方式,可以書面方式也可以口頭方式。

  五、接受一方負有的義務不同。遺贈在特定條件下可以附帶條件,而生前贈與則不附帶任何義務。附帶任何義務。則不附帶任何義務。附帶任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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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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