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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支票的記載事項及出票、付款
1.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 |
(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 |
相對記載事項 |
(1)付款地: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為付款地; |
授權補記 |
金額和收款人姓名★ |
2.出票的要求:
(1)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支票的出票人簽發(fā)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fā)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fā)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3.支票的付款:
?。?)付款日期: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內(nèi)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guī)定。
【注意】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
(3)余額不足: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存款不足,付款人不予付款)
對比商業(yè)匯票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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