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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保證和保證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2/26 09:29:08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備考準備,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零基礎班、預習班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保證和保證人

  1.保證: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團體,不得成為保證人;但經國家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間的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情況下,國家機關可以作為保證人。

  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作為保證人(如公司人事部門),但其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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