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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擔保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4/10/31 14:46:05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jīng)結束,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備考準備,打好基礎,網(wǎng)校全面啟動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網(wǎng)上輔導招生工作查看招生方案>>。另外,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擔保的方式:

  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2、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規(guī)定:

  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guī)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董事、經(jīng)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以公司資產(chǎn)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3、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①債權人無過錯的,由債務人和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趥鶛嗳?、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2.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

 ?、贀H藷o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趽H擞羞^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3.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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