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11 蘋果版本:8.7.11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有限合伙企業(yè)入伙、退伙的特別規(guī)定(5.7)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5/07 16:22:32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日益緊張,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特地整理了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師知識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yè)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炬溄印科胀ê匣锶藢θ牖锴昂匣锲髽I(yè)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除另有約定外。

  退伙:

  1.有限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死亡 退伙 退伙
全部強制執(zhí)行 退伙 退伙
吊銷資格證書 退伙 退伙
喪失償債能力 退 退伙
行為能力 并不必然 不退

  2.財產的繼承: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yè)中的資格。

  【鏈接】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不一定能取得合伙企業(yè)合伙人的資格。

  3.責任承擔: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原因發(fā)生的有限合伙企業(yè)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yè)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點擊查看原帖

回到頂部
折疊
網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