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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小知識: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4/07/10 16:31:3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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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1.債務已經(jīng)按照約定履行

以下情況也屬于合同按照約定履行:(1)當事人約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內(nèi)容履行,產(chǎn)生債務消滅的后果;(2)債權人同意以他種給付代替合同原定給付。有時實際履行債務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可能,如標的物滅失無法交付或者實際履行費用過高,這時經(jīng)債權人同意,可以采用替代物履行的辦法,達到債務消滅的目的;(3)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已接受履行的,債務歸于消滅。

2.合同解除

(1)約定解除

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jīng)協(xié)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xié)議,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時,當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②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⑤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jié)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3.債務相互抵銷

下列債務不能抵銷:(1)按合同性質(zhì)不能抵銷。(2)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3)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chǎn)生的債務。(4)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

4.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②債權人下落不明。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④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3)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nèi)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5.債權人依法免除債務

債務的免除是指合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權利人放棄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從而使合同義務減輕或使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

6.混同

混同,即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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