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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出賣財產的主體歸類
(1)財產所有權人。財產所有權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之權,故財產所有權人當然有權以出賣的方式處分其財產。
(2)財產經營權人。國有企業(yè)法人對國家授予的財產所享有的經營權,也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能,故它們雖非所有權人,但仍有權以出賣的方式處分財產。
(3)抵押權人?!睹穹ㄍ▌t》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yōu)先得到償還。這一規(guī)定賦予了抵押權人有出賣抵押物的權利。
(4)留置權人?!睹穹ㄍ▌t》第八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得到償還。這條規(guī)定賦予了留置權人有出賣留置物的權利。
(5)人民法院。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和第二百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為了進行訴訟保全,應當責令有關當事人提供擔保;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發(fā)布抵押命令,扣押其財產。如當事人不能執(zhí)行判決或裁決時,人民法院可以變賣扣押財產,以償還受損的當事人。
(6)行紀人。根據(jù)行紀合同,行紀人根據(jù)委托人的委托方和費用,而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商業(yè)活動,包括對委托財產的出賣,故行紀人也可稱為對非自己財產的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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